徐乃麟持1000萬元本票欲執行 法院判債權不存在敗訴確定
藝人徐乃麟千萬本票債權訴訟敗訴確定。(圖/翻攝自徐乃麟臉書)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藝人徐乃麟先前與大龍蝦公司陳姓負責人合作,想要在中國發產棋牌遊戲,有一名幫忙居中牽線的曹姓女子,在陳姓負責人表示「不會使用」之下,她簽發1000萬元本票給徐乃麟,讓徐放心。後續徐乃麟持本票要到法院執行,而與曹女爆發債權訴訟,台灣高等法院今(11)日宣判,認為本件債權不存在,判徐乃麟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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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姓女子主張,2015年徐乃麟與大龍蝦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姓負責人,想要到中國發展棋牌遊戲,經過曹女介紹,認識中國籍王姓人士,3人同意合作,由大龍蝦公司投資人民幣200萬元(折算新台幣1000萬元),在北京設立公司。

曹女表示,收到大龍蝦公司匯到她個人帳戶共132萬元人民幣後,旋即轉帳給王姓人士指定的北京另家公司帳戶。因陳姓負責人向曹女表示,希望給徐乃麟放心,請曹女簽發本票,並表示不會使用。然而曹女簽完本票後,徐乃麟就以簡訊請她返還代墊的新台幣1000萬元。

高院判決指出,後來中國籍王姓人士2016年來台時,同意代償大龍蝦公司向徐乃麟借貸的新台幣950萬元,但徐乃麟收受950萬元後,稱另外有交付現金50萬元給陳姓負責人,拒絕將本票還給曹女。後來徐乃麟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指出,曹女主張,王姓人士已經代償新台幣950萬,徐對她並無本票票款請求權,且當初簽訂本票是為擔保徐乃麟會收到陳姓負責人的投資北京公司資金;並非是擔保徐乃麟借款1000萬元給大龍蝦公司及陳姓負責人的借貸關係。

一審判定本件僅有新台幣50萬元的債權關係,案經上訴後,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曹女當初簽發的本票擔保範圍應是徐乃麟出借給大龍蝦公司的新台幣950萬元本息;而徐另外交付給陳姓負責人的現金50萬元本息,應不再擔保範圍之內。

此外,高院認為中國籍王姓人士已代大龍蝦公司,償還徐乃麟新台幣950萬元一事,堪以採信。綜合上述原因,高院認定曹女主張執行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有理由,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意即徐乃麟敗訴、曹女勝訴,且本件不得再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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