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獨董違法召開股東會 投保中心訴請解任勝訴
(圖/取自光洋科臉書)

投保中心今天表示,光洋科獨立董事吳昌伯於2021年底無視法院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裁定及執行命令,執意召開股東會,投保中心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其提起解任訴訟,近日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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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2021年底光洋科(1785)公司發生經營權紛爭,獨立董事吳昌伯無視法院禁止召集股東臨時會裁定及執行命令,執意召開股東會,嚴重藐視法院裁定及命令,不遵守法治原則,對台灣資本市場做出公司治理的最壞示範。

為嚇阻此一違法亂紀現象,投保中心於2022年1月26日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其提起解任訴訟。

投保中心說明,商業法院於今年4月7日作出判決,將吳昌伯獨立董事職務予以解除。依投保法規定,本件若判決確定,吳昌伯將於確定後3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董監事職務,具有在有限程度將其逐出台灣資本市場的意涵。

投保中心指出,上述案件判決具有雙重重大意義,一方面針對此等證券市場經營權爭奪亂象所生重大違法亂紀行為,在商業法院專屬集中審理的制度下,能迅速有效發揮導正及嚇阻功能。

尤其是股東會旺季即將到來,投保中心認為,上述判決應可對市場上違法爭奪經營權者,產生警惕作用。投保中心再次重申,對於經營權之爭,一向秉持中立立場,不涉入其間紛爭,但要求雙方遵守法令及市場規範秩序,反對任何不正當的經營權爭奪手段,以保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投保中心解釋判決的另一層意義,光洋科獨董解任案核心是公司法董監事義務關鍵所在的第23條第1項規定,就董監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體現其內涵,明確劃出董事執行業務的紅線「守法義務」;除能有效督促董監事恪遵法令,忠實執行職務,健全公司治理及資本市場發展外,對於台灣公司法法制面也具重大意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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