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純連敗!「盜圖業配」放IG限動又被告 上訴不成仍要賠1萬5
近日雞排妹與陳沂的訴訟宣告敗訴,遭判4個月有期徒刑,現在又因為被週刊提告要賠錢。(圖/翻攝自雞排妹臉書)

社會中心/黃建雄報導

女星鄭家純又改名鄭采勻(雞排妹)日前與網紅陳沂鬧上法院,一審判決出爐,鄭家純違反《個資法》被判4個月有期徒刑。2021年時雞排妹被《鏡週刊》拍到在停車場內與開著保時捷的男子小手拉小手拖著行李箱的照片。照片刊登以後雞排妹藉由IG限時動態隱晦的反擊,引起週刊不滿,認為雞排妹侵害著作權而提告,智財院一審判決雞排妹需賠償1.5萬元,案經上訴。智財院二審認定該張照片確實具「原創性」,駁回上訴,雞排妹要賠1.5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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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在2021年7月14日在某處停車場拍下鄭家純以及一名男子「牽手照」,以標題聳動「新歡已有未婚妻,想趁防疫弄胸部,疑雞排妹與男方對話流出」進行報導。週刊出刊後,鄭家純直接在個人IG限時動態反擊,搭配上的照片卻是週刊拍下的「牽手照」,甚至直接在上面加註文字「猜猜那一盒是什麼?」同時標註一面膜廠商,行業配之實,對此週刊認為自家的照片被雞排妹拿來當作商業用途,認定她侵害著作權,提起告訴,求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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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陳沂提告(右圖)鄭家純違反《個資法》勝訴,雞排妹被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圖/翻攝自陳沂、雞排妹臉書)

雞排妹則是主張,週刊當時未經她同意竊錄,在不被偷拍對象發現的前提下,所有人都可以拍出相似的照片,因此認定該照片並沒有侵害著作權法,就算有著作權法保護,她當時也非用於商業目的。雞排妹又解釋她平常也會在IG分享穿搭、美容相關資訊,也有標記廠商習慣,根本無關商業用途。她表示發限動的目的只是在嘲弄被跟蹤偷拍製造話題性,而該舉動反而引發更大影響造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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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與週刊的訴訟經過二審以後又宣告敗訴,要賠1.5萬元新台幣。(圖/翻攝自雞排妹臉書)

根據智財院一審判決,週刊使用的照片並沒有拍到雞排妹的五官,並不會觸犯侵害肖像權。而雞排妹的IG照片則被認定有助於面膜曝光,可能增加銷售量,可視為商業用途,因此依法判決。二審則認為雞排妹未經週刊同意就利用照片重製,更未標明出處、移除週刊浮水印,侵害著作權。二審判決週刊勝訴,雞排妹敗訴還要賠1.5萬新台幣。不過雞排妹反控週刊公司的偷拍行為,求償60萬元,一審認為雞排妹是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被跟拍,報導內容也非全無公益性,判她敗訴,雞排妹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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