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張榮發遺產全留給張國煒! 高院判遺囑有效「4理由」曝光
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圖/翻攝自「星宇航空 STARLUX Airlines」臉書)

即時中心/陳思妤報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2016年過世後留下遺囑遺產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但也引爆家族遺產爭奪戰。大房三子張國政對二房獨子、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提出遺囑無效訴訟,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張國煒勝訴,可望獲得140億元遺產,但張國政提出上訴。高院今(25)日宣判基於4項理由,認為密封遺囑應屬有效,張國政訴請「確認密封遺囑無效」是無理由的,駁回張國煒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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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留下的密封遺囑白紙黑字寫下,持有的存款和股票還有不動產,全部由張國煒單獨繼承,但張國政對此提出遺囑無效訴訟,台北地院一審認為,張榮發立遺囑時神智清楚,且立遺囑時,包括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等見證人都在場,且遺囑密封處一一簽名,2020年3月判決遺囑有效,張國政敗訴,張國煒有望獲得140億元遺產,不過張國政也提出上訴。

高院今天宣判,基於4點理由駁回上訴。高院民事審判發言人陳婷玉說明,第一點,張榮發雖然在密封遺囑做成前2、3年就經常因病治療,而且在做成密封遺囑後有譫妄症候群等現象,但是並沒有任何病例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以證明張榮發在做成密封遺囑時候是沒有遺囑能力。

陳婷玉指出,更何況張榮發在做成密封遺囑同年(103年)9月、10月間曾經贈與配偶高額存款,同年10、11月也移轉高額股權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在103年9月至11月間仍然有處分巨額財產能力,應該有遺囑能力。

第二點,陳婷玉說明,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過原審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認為遺囑上簽名和張榮發在100年到104年間在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的簽名以及他在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布局、書寫習慣相同,足認遺囑上簽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的。

第三點,陳婷玉提及,張榮發在103年12月6日委請總裁特助劉孟芬帶寫密封遺囑,並且指定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在密封遺囑見證人欄簽名後,再請戴錦銓接洽公證人楊昭國翌日到張榮發住家辦理遺囑公證,楊昭國在翌日到張榮發家辦理公證之前,已經被告知張榮發指定的遺囑見證人是誰,而且楊昭國抵達張榮發住家後,張榮發則請劉孟芬拿出其前一日簽署的密封遺囑,向楊昭國確認無誤後進行密封,可以確認密封遺囑是張榮發自己所為,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一項規定的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陳婷玉說,再者張榮發在公證時候已經向楊昭國表示,密封遺囑是劉孟芬寫的,提供劉孟芬戶籍謄本供楊昭國記載於公證書上,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一項規定 要求遺囑人代筆人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因此難認公證人楊昭國在公證書上為不實的紀載,也足認密封遺囑是有效的。

第四點,陳婷玉說明,楊昭國103年12月7日雖然是去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公證,但他只攜帶公證人印章沒有攜帶鋼印,所以把密封遺囑連同公證書帶回事務所蓋用鋼印後在由戴錦銓到事務所繳費領回密封遺囑,參酌最高法院台上字第496號判決見解,足認密封遺囑是在事務所製作完成,則公證書關於密封遺囑製作地點也沒有誤載的情形。

陳婷玉指出,基於上述理由,高院認為密封遺囑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一項規定要件應屬有效,張國政訴請確認密封遺囑無效是無理由的,所以駁回張國政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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