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吳淑珍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111年7月15日101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更審判決後,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蔡銘哲4人各對於上開更二審判決之有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扁家友人蔡銘哲嗣撤回上訴。
最高法院表示,本院於112年4月26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948號判決,將原判決(更二審)關於吳淑珍有罪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其他(陳致中、黃睿靚)上訴駁回。
針對吳淑珍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之洗錢部分撤銷,改判。因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之財物及孳息共美金299萬8352.4元沒收。
另外,就陳致中、黃睿靚關於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之洗錢部分撤銷,改判:第一,陳致中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洗錢之財物美金816萬9015.3元沒收。
第二,黃睿靚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3000元折算1日,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扣案洗錢之財物美金816萬9015.3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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