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立院三讀通過「同性婚姻者可收養子女」 規範比照《民法》
立院三讀通過「同性伴侶可收養子女」。(圖/翻攝伴侶盟臉書)

即時中心/周欣儀報導

台灣自2019年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國家,針對《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收養小孩一條例,今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案,內容載明同性配偶可共同收養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子女,規範準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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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為亞洲第一個、世界第27個實行同性婚姻的國家,自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根據釋憲案及公投結果,提出確保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並以中性方式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次日(21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審議,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同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2日經總統蔡英文公布,法案於2019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世界第27個實行同性婚姻的國家。

根據現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所規定,同性配偶其中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但此規定不像異性配偶婚後可收養配偶的子女或養子女,恐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而若同性配偶無法收養其配偶子女,當遭身故,該子女無法讓非有收養關係的同性配偶繼續撫養。

針對此形況,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明文規定同性配偶當事人可「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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