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店員遭老翁襲臀怒告性騷 檢方以「這個」原因不起訴

民視新聞/李文華彰化報導

去年10月,一名在電器行上班的已婚女店員,遭71歲的楊姓老翁,以廣告文宣拍打「屁股」,隔天老翁還追問「除了電器以外,有沒有賣人?」,被害人感到憤怒又委屈,調出監視器畫面報警提告「性騷擾」,但沒想到事隔半年,檢方竟以「不起訴」處分,讓當事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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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8日中午,電器行林姓女店員,在店內接待客人,楊姓老翁表示要購買冰箱,這時,電話聲響起,女店員表示要先到隔壁處理事情,請老翁等一下,沒想到這時,竟然慘遭老翁,拿著廣告文宣拍打屁股。

當事人表示,「有陰影啦,然後就會失眠,我還有去看身心科。」

女店員遭老翁襲臀怒告性騷 檢方以「這個」原因不起訴

女店員覺得自己遭到性騷擾,在家人的支持下報警提告;沒想到,第二天老翁又回到店裡,詢問說「除了電器以外,有沒有賣人?」,讓女店員感到憤怒,但更讓女店員難過的是,今年5月初,案經檢方裁定,認為雙方並沒有身體上接觸「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當事人說,「提告了然後又不起訴,我就覺得這樣子,對我對女性很沒有保障。」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吳宇軒表示,「檢察官認定,被告確有以廣告文宣,拍打告訴人臀部之行為,但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事責任之要件不符。」

檢方的說法,不止當事人無法接受,其他民眾也認為,老翁的做法已有性騷的動機,此風不可長。

民眾說,「他就有性騷擾的動機,而且還有言語上的侮辱,我當然是認為不OK,因為還造成受害人的心理影響,那這個行為,會不會因為這樣子,讓有這種行為的人更多呢?。」

女店員遭老翁襲臀怒告性騷 檢方以「這個」原因不起訴

檢方強調,老翁的行為,雖然沒有構成刑事責任的要件,但當事人仍可經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加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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