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出現炸彈郵件 這行為已嚴重觸法!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派員至國立台灣圖書館巡檢。(圖/刑事局提供)

近期在台灣很多知名旅遊景點,像是太魯閣國家公園、屏東海生館、新北市國立台灣圖書館都接到匿名的恐嚇電子郵件,內容都是宣稱已經安裝遙控炸彈在該景點,而昨天這樣的事件又再度發生,這次的地點變成是澎湖的水族館,同樣也是透過電子郵件的形式來宣稱已經安裝遙控炸彈在館內,而這樣的事情接連發生,也讓館方跟當地警方提高戒備,立刻搜尋館內置否有爆裂物,還好在找尋過後,並未有被安置爆裂物,不過警方仍在持續追查究竟是誰發出這樣的恐嚇信件。

更多新聞: 生父疑「一句話」釀騙婚殺機?高大成提「3疑點」害死5億高中生

這樣的行為是有可能會觸犯恐嚇公眾罪的,規定在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恐嚇公眾罪,要怎麼樣才會成立呢?法院認為,除了法條中提到的,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導致危害於公眾安全外,也需要造成公眾中有人心生恐懼才會成立。

而以往有不少類似的案件,發信者被逮到後通常會表示自己只是因為好玩或是心情不好才會做出恐嚇公眾的行為,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要給予斥責,因為個人一時的情緒而做出威脅大眾生命安全的行為真的非常不可取,這不僅無法消除自己的情緒,甚至還可能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民眾可能會因此感到恐懼、生活受到影響,警察人員也得耗費大量人力巡查,無論是從哪一個層面來看,這種宣稱要攻擊大眾的行為都非常不應該。

另外要注意的一點是,並不是只有透過傳電子郵件或是信件的方式才會有恐嚇公眾罪的問題,曾經也有案例是因為跟客服人員在爭執退費爭議時,一時氣憤難耐便脫口而出聲稱要去現場殺人,雖然這樣的說法是在電話內跟客服人員說的,然而這樣的宣稱已經造成公司客服人員的恐懼,擔心對方真的會做出這樣的恐怖行徑,因此也是與前面提到的恐嚇公眾罪的要件吻合。

或許做出這樣的行為是因為有什麼想要表達的議題或是不滿,然而這都不是做出恐嚇大眾這種行為的藉口,如果只是為了發洩一時的情緒就這樣威脅大眾的生命安全,這種舉動絕對是最自私的,不只無法解決你遇到的問題,還會造成他人的恐懼及警方、相關人員的疲於奔命。


黃靖芸律師粉絲團

免責聲明:本文為合作外稿授權《民視新聞網》原文轉載,如對內文有任何疑問請逕與原作單位確認。

更多新聞: 大雷雨強灌桃園!馬路慘變河道、騎車像衝浪 驚現「超狂水盾」嚇歪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