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卡關了24年!《消防設備人員法》今立院三讀通過 
《消防設備人員法》今立院三讀通過 。(圖/取自國會頻道)

即時中心/周欣儀報導

經過長達24年的各方努力和7次在立法院的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終於在立法院院會上經過三讀通過,同時也對《消防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正。這項法案明確規定,各種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和監造應由具備相關資格的消防設備師負責,同樣地,測試和檢修也需要由消防設備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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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起,《消防設備人員法》已經經歷6次送交立法院審議,其中長達20多年的卡關問題主要涉及「暫行人員」的工作權和落日條款。直到今天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此條款。

根據《消防法》三讀條文的明確規定,各種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和監造工作必須由消防設備師負責,測試和檢修則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但不得由同一人同時執行。違反者將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能按次處罰。

此外,《消防設備人員法》的三讀條文還明確規定,如果消防設備人員未依法取得相關證書就擅自執行業務,或在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利益,或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將受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懲戒處分和罰款。

此外,由於未經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的人士缺乏消防相關專業知識,如果他們擅自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安裝和檢修等業務,將嚴重損害合法消防設備人員的權益,並危及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三讀條文規定,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的人,若擅自執行業務,將面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要求其停止相關行為;如果不停止,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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