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方法院說明,落選人陳詩弦及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黃聲全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審理後,合議庭於5月31日宣判,判決苗栗縣第20屆縣議員黃聲全之當選無效。
苗栗地方法院指出,合議庭認為,黃聲全於111年9月19日晚上,乘有投票權之馮姓、許姓女子與不具投票權之數名不詳之人在「9453休閒釣蝦場」包廂聚餐之際,於席間前去敬酒及拜票,並於飲宴結束時表達餐費由其請客,請參與聚餐之人投票支持,致使參與聚餐之人免付餐費共新台幣5370元,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規定,而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之事由。
苗栗地方法院表示,至於原告起訴吳姓男子以現金向林姓女子及蔡姓男子行賄部分,無法證明吳姓男子之賄選行為係黃聲全授意、監督或指示等,與黃聲全無關。
苗栗地方法院說明,另原告起訴陳姓男子於111年10月23日邀約聚餐之部分,係陳姓男子自費出資,無法證明陳姓男子與黃聲全有何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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