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不願具名資深法官表示,朱學恒「告發自己」這個舉動背後恐怕有高人指點,因為刑事訴訟法並沒有這樣規定,刑訴法第228條僅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朱的情形比較符合自首或自行到場,不講清楚恐怕是不想被認為已經犯罪。而告發自己聽起來對朱的支持者來說,可能也有正面流量效果。
此外,由於刑法對於自首得減刑規定,需限於偵查機關「未發覺之罪」,雖然朱學恒被鍾沛君爆料後自行道歉,社會上普遍輿論都認為朱的確有涉及性騷擾;但在法律實務上,目前僅有被害人一方控訴說法,尚缺乏其他人證及物證,只要檢警尚未有合理懷疑而啟動調查,朱學恒的「告發自己」還是有可能屬於偵查機關「未發覺之罪」,因而符合自首得減刑要件。
該法官還透露,雖然朱學恒公開的告發狀中未寫上罪名,但從鍾沛君先前描述來看,朱學恒涉及的應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不屬於羈押事由中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因此不論朱學恒最後到底是符合自首或自行到案,就算檢察官後續聲請羈押,也不容易獲法院裁准,因為朱並沒有「逃亡之虞」,也沒有共犯,串證可能性相當低。
法界人士分析,朱學恒向北檢「告發自己」的舉動,只要時間上先於鍾沛君告發或提告,就有相當可能性在法律上為自己取得到不易被羈押、有機會減刑等有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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