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新北幼兒園餵藥案延燒 食藥署:管制藥非經處方開立就是毒品
食藥署提醒,第三、第四級管制藥物若非以科學、醫學為目的,經醫師開處方而取得,都屬於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劉書旋報導

新北板橋幼兒園日前發生學童遭餵食巴比妥等安眠藥物,對此食藥署今(14)日在新聞稿中強調,此類第三、第四級管制藥物若非以科學、醫學為目的,經醫師開處方而取得,都屬於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非法使用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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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北板橋幼兒園發生學童遭餵食安眠藥事件,對此食藥署說明,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需用,否則即屬毒品,且醫藥使用須經醫師診療後,才能憑處方調劑供應。食藥署強調,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若非醫藥及科學上需用,則屬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非法使用係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食藥署說明,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之業者及機構,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西藥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依規定於每月20日前就其前一個月簿冊登載情形申報;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應依規定於每年1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藥署辦理前一年的管制藥品申報。

食藥署還提到,為強化管制藥品管理,該署及地方衛生局每年都有進行業者及機構之管制藥品實地稽核,以防止管制藥品流於非法使用。111年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機構及業者計8010家次,查獲226家次違規(違規比率2.82%),後續由地方衛生局行政裁處。

食藥署也說明,歷年違規態樣皆以簿冊未落實每天結存與記載(如調劑或進貨時漏登記、登記購買來源錯誤等)、未依規定定期申報收支結存情形等行政疏失佔多數。

食藥署最後也呼籲,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之業者及機構,應遵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管制藥品包括成癮性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品(如安眠藥),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如來源不明或非法使用,即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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