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刊報導,與陳致中在同監獄服刑,剛出獄的C先生爆料,陳致中在獄中受1人1室待遇,此外,一般新收受刑人無法放風,陳致中卻可以在上午9時、下午3時放風2次。C先生更稱,一般受刑人要半年才能購買掌上型電視,陳致中卻在入獄一週後就有了。
高雄第二監獄今日發布新聞稿回應,陳致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判刑1年,於112年5月11日入本監執行,評估其身心狀態,無適當人選配房雜居,曾短暫配住單人舍房;現配業工場,與另外2名受刑人同舍房。
高雄第二監獄表示,依《監獄行刑法》第54條第2項規定,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均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1小時,陳致中配住愛舍期間,所受處遇與其他受刑人並無二致,每日皆有曬衣及運動時間。
另外,高雄第二監獄說明,依《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8條規定,對未滿第三級之受刑人限制購買收音機,至於掌上型電視,並無限制購買;且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圖書雜誌僅限制每次寄入數量,亦無限制受刑人級別。
高雄第二監獄強調,陳致中目前情緒堪稱平穩,生活作息確實配合本監規定,並無因外界身份而與其他受刑人有所差異,希望媒體本乎事實公正報導,以正視聽。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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