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人張小姐今日表示,父親去年已消業障為由,將名下9戶房產捐給行天宮,但她認為父親有輕微失智症,質疑背後的原因不單純,並強調房產公證是去年11月30日,但自己是12月14日才知情,表示廟方有查出父親有女兒,移轉房產一事卻沒有告知她,如果有通知或告知,此事或許就不會發生,質疑此事是否合法。
對此,行天宮董事長吳岳羽回應,張姓老翁是自願捐獻,並無誘騙,且表示阿伯今日也在廟裡,會再過去找他,初一、十五都會來。行天宮主張,當初是老翁主動來廟裡,表達捐贈意願,有公證書為憑,行天宮財報也可查閱。但張小姐認為,廟方收到善款卻沒有做到當初允諾照顧行為,將矛頭指向行天宮。
律師林智群今日在臉書發表看法,「老翁還沒被監護宣告,又有公證,這個已成定局,房子很難要回來,至於女兒說行天宮承諾要扶養她爸爸,除非有白紙黑字(契約),不然也是很難請求」。
我國《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律師林智群今日在臉書發表看法。(圖/翻攝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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