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將停職並由副縣市長代理。案件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予以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
另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擴大排黑條款,包含曾犯組織犯罪、毒品、槍砲、洗錢,及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貪污罪,及曾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且受緩刑宣告者亦同。此外,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尚未確定,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北檢於起訴書指出,被告高虹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向法院請求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未來如法院判決高虹安貪污判刑定讞,將因《選舉罷免法》終身無法再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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