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高雄的徐姓女子的鍾姓男友,去年4月20日駕車不慎遺失皮夾,在尋回皮夾後,發現皮夾內的14000元現金已不見,於是向轄區派出所報案,承辦人員為周姓員警,但一直沒有尋回現金。徐女不滿周姓員警的處理態度,去年6月27日在臉書社團「我是大社人」中一則尋回現金的感謝文留言「有時候遇到好警察真的差很多!希望那位『周某某』向人家學習!」、「一度讓人懷疑包庇撿錢的」、「當時還懷疑說撿錢的跟他認識餒」,讓周姓員警決定對女子提告。
徐女表示,當時她請警方調監視器不去調,且員警辦案過程還大吼大叫,態度很不好,才讓她覺得員警疑似包庇撿錢的人、跟撿錢的認識,所以看到他人的感謝文有感而發,且她也只稱呼「周某某」,並未指名道姓。
對此,橋頭地院認為,「包庇」指袒護不正當行為,對警員而言,為貶抑負面之社會評價,減損人格尊嚴與聲譽,且該分駐所當時僅一名員警姓周,認定徐女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拘役40日,附帶民事賠償5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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