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指出,陳姓退役中士畢業於陸軍士官學校,曾服役在陸軍某機械化師戰車營連級擔任中士車長,退役後於2018年赴中國地區經商而結識中國官員及武警,並應中國武警要求,而吸收另名被告即胡姓台商為中國地區發展組織。
隨後於2019年8月間,胡姓台商即利用過去曾因業務接洽軍方單位之關係,而安排其與陳姓退役中士先赴金門縣以禮貌拜訪為由,會晤時任金門防衛指揮部某不知情之劉姓少將,並當場在該少將辦公室與該少將「合照」,事後再將該合照影像以微信傳送予中國武警,執為在台成功接觸我方高階將領之證明。
此外,被告2人復轉赴澎湖縣拜會時任澎湖防衛指揮部某不知情之林姓少校,然均未能刺探、收集國軍應秘密文書得逞。2019年11月間,被告2人則基於行賄之犯意,再度要求林姓少校協助刺探、收集國軍機密,林員礙於情面而自行上網搜尋不具秘密性之「國軍人員體測標準」及「澎湖地區地方仕紳名冊」等資料予以交付敷衍之,並拒絕收受陳姓被告提供內裝有不詳現金之紅包。
另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4月間, 陳姓退役中士多次邀約李姓越南台商見面,以提供報酬為餌,要求李姓台商引介財務困難之現役軍官為中共刺探、收集軍中應秘密文書等資料,也遭拒絕,始未得逞。
全案經偵查終結依法起訴,並請求法官就被告2人從中共武警處取得本件所謂之工作費即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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