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賴男(55歲)今年1月30日晚間在汐止與友人喝酒,聚餐完後酒後駕車前往汐止市區,經汐平路一段時,賴男逆向行駛撞死正在過馬路的蘇姓婦人(69歲),警方到場實施酒測,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57毫克,警方依法送辦,檢方依酒駕致人於死罪起訴賴男,也是士院首件適用國民法官參審案件。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若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賴男向士院主張,他對檢方起訴事實及罪名均已認罪,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聲請拒絕國民參審;此外,蘇姓婦人家屬也表示,不希望因國民參審造成須承受額外社會高度關注帶來壓力,媒體報導對被害人家屬造成二度傷害等,亦聲請拒絕國民參審。
士院審理後認為,檢辯雙方均對起訴事實及罪名並不爭執,僅對量刑有不同意見,而犯罪結果的發生已對被害人家屬造成刻骨銘心傷痛;合議庭強調,維護人性尊嚴及建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制度,是我國《憲法》上誡命,本件若進行國民參審,在媒體高度關注而大幅報導之下,將嚴重影響被害人家屬心理輔導成效及心靈受創重建。
士院裁定指出,法院不得因檢辯雙方對量刑存有歧見,就漠視被害人家屬渴望寧靜不受外界干擾,以撫慰心靈創傷的殷切期盼,因此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審,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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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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