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珊珊說明,柯市府修改規則後,明確要求建方在施工前,委由鑑定機構做鄰房現況鑑定,把「得」變成「應」,明定成為建商義務。萬一發生損鄰疑義事件時,才有施工前、後的對照依據。
她還提到,發生損鄰疑義事件時,舊版《處理規則》只寫由「監造人認定」,但怎麼認定沒寫;但修法後,改成「都發局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還要求後者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同時,修法後還要求這兩份認定書,要監造方、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以強化認定效果,才送都發局備查。
而原本的《處理規則》,當發生損鄰疑義事件時,是要都發局通知住戶、承造人、監造人「擇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但修改後變成「14天內」要勘查有沒有違害公共安全、「30天內」做出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黃珊珊表示,因為攸關公安很重要,不能「擇期」,還明訂出調查期限。
黃珊珊認為,對照郝、柯市府的《處理規則》前後版本,當有損鄰爭議時,不管是柯市府修法前、後,都有「監造人(方)認定」,沒有刻意改成放水讓建商「球員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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