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台大醫學「落榜頭」控在校生重考害他沒上 提告結果出爐
國立台灣大學椰林大道。(圖/翻攝自國立台灣大學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官方臉書)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李姓學生參加去(111)年台大醫學系申請入學招生,在第二階段以總分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成為「落榜頭」。李生發現錄取名單中有一名蘇姓學生是台大醫學系在學卻未揭露,另有1名繁星計畫錄取者不會報到,這2人都占了缺額,怒向台大提告認為自己應該要錄取,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生本來分數就未達率取標準,且基於大學自治未列備取並未違法,判李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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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剛滿20歲的李生提告指出,他通過第一階段篩選,第二階段甄試成績為「審查資料79.83分,口試79.09分,生物58分,化學85分,生物實作60分,化學實作86分」,總分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但李生陸續發現有蘇姓學生明明是台大醫學在籍學生,卻沒有揭露在籍身分參加考試,該生也表示不會登記入學;另有一位繁星計畫的錄取者也不會報到就讀,因此有了2個缺額,但台大醫學系卻沒有增列備取名單,導致他成為落榜第1名。

李生主張,台大醫學經教育部核定錄取名額為50名,正取生中卻有2人不入學就讀,但校方並沒有提送核定不足額錄取,因此二階段放榜公告顯然違法。

台大則主張,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已指明,基於大學自治,大學得自訂入學資格條件,且憲法第22條保障雖學生受教權,但並不包含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的權利。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生第二階段成績既然為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被認定未錄取並無違誤,不會因為其他考生錄取與否影響李生錄取資格,而台大醫學正取50人,已合於招生簡章公告名額,即使後來正取生未就讀,也不屬於大學招生規定中所謂的「不足額錄取」。

針對蘇姓在學生的部分,法院認為台大僅有規定放榜後的入學新生,不得同時在2個學士班報到重複入學,但並非限制報考資格,不論蘇生報名的理由為何,並未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也不影響其錄取資格。

北高行認為,基於大學自治原則,台大醫學系本就有權利訂定錄取條件,李生主張未列備取違法、撤銷第三人報考及綠取資格等,不具有公法上權利,因此判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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