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剛滿20歲的李生提告指出,他通過第一階段篩選,第二階段甄試成績為「審查資料79.83分,口試79.09分,生物58分,化學85分,生物實作60分,化學實作86分」,總分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但李生陸續發現有蘇姓學生明明是台大醫學在籍學生,卻沒有揭露在籍身分參加考試,該生也表示不會登記入學;另有一位繁星計畫的錄取者也不會報到就讀,因此有了2個缺額,但台大醫學系卻沒有增列備取名單,導致他成為落榜第1名。
李生主張,台大醫學經教育部核定錄取名額為50名,正取生中卻有2人不入學就讀,但校方並沒有提送核定不足額錄取,因此二階段放榜公告顯然違法。
台大則主張,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已指明,基於大學自治,大學得自訂入學資格條件,且憲法第22條保障雖學生受教權,但並不包含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的權利。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生第二階段成績既然為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被認定未錄取並無違誤,不會因為其他考生錄取與否影響李生錄取資格,而台大醫學正取50人,已合於招生簡章公告名額,即使後來正取生未就讀,也不屬於大學招生規定中所謂的「不足額錄取」。
針對蘇姓在學生的部分,法院認為台大僅有規定放榜後的入學新生,不得同時在2個學士班報到重複入學,但並非限制報考資格,不論蘇生報名的理由為何,並未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也不影響其錄取資格。
北高行認為,基於大學自治原則,台大醫學系本就有權利訂定錄取條件,李生主張未列備取違法、撤銷第三人報考及綠取資格等,不具有公法上權利,因此判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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