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注意!內政部公告身分證照禁用「鏡像相片」 手機自拍也不行
身分證照片以後禁用鏡像相片。(圖/內政部提供)

即時中心/李昶毅報導

內政部日前於公告,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包含刪除「半身」2字,因常導致民眾混淆,另身分證照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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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後,指出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已明確規範相片大小尺寸及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另現行條文所列正面「半身」彩色相片或數位相片,常有民眾反映「半身」2字易誤解為半身照,因此刪除「半身」2字。

另外,內政部指出,身分證之相片為個人人貌識別依據,民眾以手機自拍方式拍攝相片,導致相片影像呈現左右相反,與真實人貌不符,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相片之規定。

條文修正規定,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 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4點5公分, 橫3點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點2公分及超過3點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

另外,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亦得繳交數位相片。 


快新聞/注意!內政部公告身分證照禁用「鏡像相片」 手機自拍也不行
身分證照新規。(圖/翻攝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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