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於民法中的規定要件,在民法第1057條有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其中針對贍養費的請求就有著幾個條件,首先就是要無過失的一方才能向另一方請求,例如丈夫對妻子家暴、外遇,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並且都沒有做出任何傷害婚姻的事情,恪守婚姻中應盡的義務,才會符合無過失的要件。
而除了有無過失的問題以外,最重要的就是你是否會因為這段婚姻的結束而使自己生活因此陷入困難,例如妻子在婚姻過程中皆是由丈夫給予金錢進行生活以及照顧家庭,自己是全職照顧家庭與孩子,因此也沒有任何財產及存款,在發現丈夫外遇選擇訴請離婚後,妻子在沒有任何資產的情況下,再加上沒有任何工作能力,生活因此陷入困難,此時就能夠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此外,要成功請求贍養費除了符合前面的條件外,被請求者本身也是需要有給付能力的,假如被請求的那方養活自身還可以,但要再額外付出贍養費給前配偶就會陷入生活困難的話,基本上也是無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成功的。
不過除了贍養費以外,你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假如你是長期的家庭主婦或主夫,沒有收入也沒有資產,你在離婚後就可以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不需要擔心因為與對方離婚就因此變得一無所有,你還是可以去爭取你應有的權利,透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子女扶養費等等,讓你可以在離婚後繼續有最基本的經濟能力去照顧離婚後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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