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稍早公布裁定理由,認為Lin bay好油林裕紘涉嫌自導自演恐嚇案,涉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171條第1、2項之誣告罪犯行。並有同案被告許哲賓於警詢、偵查供述及相關人證、物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桃園地院表示,根據許哲賓供述,案發後林裕紘曾要求許哲賓刪除彼此的通訊紀錄,且被告自稱其與許哲賓聯絡的手機,回國前於奧地利火車上遺失,「顯有異於常情」,且林裕紘有要求許哲賓刪除通訊紀錄之行為,故被告林裕紘「有湮滅證據之虞」。
另外許哲賓自陳虛擬帳號來源,有「自行創設」以及「不詳友人提供」等管道,顯見本件尚有不明共犯尚待追查,且虛擬帳號的創設用意,就是要避免遭到追查,足認林裕紘亦有串證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
桃園地院主張,全案涉及社會關注重大民生議題、言論自由、人身安全及國家追訴權之行使,其犯行「對社會安寧造成極大危害」,且不當耗損司法資源,扭曲人民言論對全國性民生重大議題討論的正確性,造成社會人心動盪不安,所傷害及影響之社會及國家層面「既深且廣」。因此認定林裕紘「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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