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辯護人稱林裕紘「壞油」恰當嗎? 2律師同行持負面看法
林裕紘的委任律師。(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農業粉專「Linbay好油」版主林裕紘日前聲稱遭到恐嚇,但檢警調查發現國民黨黨工許哲賓也涉案,全案疑是自導自演。林裕紘已遭到法院收押,不過他的律師昨(7)日脫口說出「別叫好他油,要叫壞油,他壞透了。」對此,律師吳俊達認為,刑事辯護人不宜向媒體公開譴責自己的當事人;律師陳又新也認為,這種落井下石言論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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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吳俊達今(8)日在臉書表示,壞油律師是否違反律師倫理?姑且不討論羈押庭法官、承辦檢察官應該「自律杜絕」媒體報導影響司法心證,光憑「媒體人設印象」和「卷證呈現犯行」中間的「落差」,難道不會去影響檢察官、法官形成心證,認為其實被告也沒大家想得那樣惡劣?進而未來有助爭取輕判,甚至無罪的可能。

吳俊達認為,「心證如何影響」這件事,因為各種人性和意識型態從中作祟,本身就很複雜,見仁見智,難有絕對定論。更何況,「我當事人是壞透了,但法律上他應該是無罪的」,這樣的辯護方式,本來就很常見,更多是辯護律師直接在「審判程序」結案辯護時,先來上一段「大力譴責被告」的橋段,之後再從卷證方面出發,進入犯罪構成要件答辯。

吳俊達進一步說,如果「我當事人壞透了」、「請叫他壞油」,這些法庭外陳述,本來是當事人(林裕紘)同意的,這更會涉及「辯護策略評估運用」的正當性及利弊之間的抉擇,可謂是被告自己的選擇。

吳俊達強調,刑事辯護律師確實不宜向媒體「公開譴責」自己當事人,然而,單憑辯護律師一句「我當事人壞透了」、「請叫他壞油」等律師行為情節,是否達到了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程度,顯然還不會有絕對答案。

此外,吳俊達表示,律師懲戒涉及對律師工作權的限制,以及對律師「職涯名譽權」的不利影響,還是必須要回歸「法律保留」及「裁罰構成要件明確性」等原則。因此,美國律師協會執業行為示範規則(ABA Model Rules)、其他德國、日本律師執業規範,固然都可以參考討論,但不是「直接」搬過來套用台灣,還是必須回歸台灣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的文字(要件)出發,並注意台灣本土律師實務現況與國外的差異性。

律師陳又新昨天也在臉書發表看法,他認為林裕紘委任律師發表的言論非常不當。若委任前評估案情不符自己的價值觀,可以選擇不接案;而辦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不符自己的價值觀,可以解除委任。但以委任律師身分對委任人落井下石,這種舉動對律師職業形象與當事人間的信任將產生嚴重傷害,身為律師,絕對無法認同。

陳又新也引出《律師倫理規範》第32條規定「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提供外界作參考。

快新聞/辯護人稱林裕紘「壞油」恰當嗎? 2律師同行持負面看法
律師吳俊達認為刑事辯護人不宜公開譴責自己的當事人。(圖/翻攝自吳俊達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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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又新認為身為律師無法認同林裕紘委任律師的行為。(圖/翻攝自陳又新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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