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指出,洪本成在去年11月26日當選第20屆彰化縣第5選區議員,選區包含溪湖鎮、埔鹽鄉及埔心鎮。不過洪本成於1999、2000年間擔任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因私下洩漏招標底價並配合圍標廠商,使特定廠商得標再索取工程回扣,2003年被彰化地方法院判刑確定。不過,由於洪本成當時在偵查階段就認罪,也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獲判免刑不必入監。
開庭審理時,洪本成向二審法官指出,修正前的選罷法規定「判刑確定」,應該是指「有期徒刑判決」,但他明明是獲得「免刑判決」,因此不算選罷法規定的「判刑確定」,主張當選有效。
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時至今日選罷法已做出修正,立法理由中也提到「貫徹清廉」本旨,即使最後獲得免刑判決,還是屬於有罪確定無疑,此為理所當然。合議庭最後認為洪本成上訴並無理由,因此駁回,不得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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