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新北女學生控訴水壺遭投粉筆霸凌 告校方求償60萬元敗訴確定
高院今(1)日認為呂姓女學生及母親舉證不足,判敗訴確定。(示意圖/取自Pexels素材庫)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呂姓學生於2019年間就讀新北市某女子中學國中部,她控訴日前被其他5名同學在水壺中投放粉筆霸凌,誤飲後導致急性扁桃腺發炎及潰瘍,甚至罹患混合焦慮與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呂女與母親認為校方與導師未能阻止事件發生,提告求償60多萬,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舉證不足,一、二審接連吞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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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審理時,呂女與母親主張,2019年12月16日有5位同班同學在呂女水壺中投入粉筆,導致她喝下後受有食道入口紅腫、急性扁桃腺發炎及潰瘍等傷害,另罹患混合焦慮與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對5名同學、張姓導師及校方求償醫療費用30萬5140元,及精神賠償30萬元。校方並應返還2019年第1、2學期學雜費共11萬元。

不過士林地院依據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為水壺中雖檢驗出碳酸鈣成分,但含有碳酸鈣的物質眾多,難以認為水壺中被投放的就是粉筆。而呂女主張水壺被投入異物後,整瓶水都變成綠色,但刑事局認為碳酸鈣本身難溶於水,是否真的是主要成分為碳酸鈣的粉筆被投入該水壺後,溶於水中產生綠色液體,仍有疑慮。

雖然有證人在調查過程中證稱,曾看見一名教室座位在呂女後方的林姓女學生有削粉筆行為,但士院認為這是發生在事發前3、4週的事情,難以就此認定整件事情是林女所為,去年12月7日以舉證不足為由判決呂姓母女敗訴。

呂姓母女上訴後,高院今(1)日作出判決,認為依卷內資料無法證明5名被告真的有在水壺中投放異物,無法僅因呂女與其中數人交情不好,或同學間傳聞是誰下手等,推論5人有前述不法行為。

高院另外指出,校方於事發事件前,已制定「校園霸凌防治執行計畫」,定期舉辦校園霸凌宣導活動,建立防治校園霸凌因應機制,並由導師於開學典禮、班週會、家長會等公開場合宣導,且發放不記名生活調查表給學生,以問卷方式讓學生在沒有壓力之下提供申訴管道,因此尚難認為校方與張姓導師對於本起事件有未善盡防護之責,而有任何怠於行使職務之行為。

合議庭指出,呂女既然無法舉證證明被告5人之中有人在水壺中放置異物,也不能證明張姓導師怠於職務,因此駁回上訴;至於11萬元學雜費部分,高院認為呂女無法證明校方有未善盡注意義務而在提供教育方面有缺失,也判免返還學雜費,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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