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電子官向法院主張,他因熱愛運動,購買的手錶、手環樣式很多,2021年間在情處中心值班時配戴的不是小米手環,而是另款無藍芽功能的戶外運動手錶。方甚至主張,自己的小米手環在同年2月就已經遺失了,至今沒有找到,至於何時、何地丟失的已經想不起來。
國防部訴訟代理人則指出,事發當時的監視器畫面有拍到方電子官值班時右手小米手環明顯反光,還出現雙手放置椅備,疑似穿脫小米手環動作,起身離開座椅後,方的右手就沒有小米手環。
國防部指出,事發7天後黃姓中校在情處中心查獲小米手環,立刻打給方電子官詢問「是不是你的?」方回答「是」,黃中校再問「這不是有藍芽功能,還開著嗎?」方回覆稱「對,進公司會把它關掉。」
國防部表示,根據訪談其他值班同仁得知,有部分同仁曾經看到方有攜帶小米手環進入營區及輪值電子官席位,也多次提醒他不要攜帶,但方都置若罔聞。
法院判決指出,方姓電子官在接受國防部調查訪談時,對於是否攜帶小米手環值班一事始終含糊其辭,僅推稱有一只外觀相似的小米手環已遺失,且不確定被查扣的手環是否為其所有。另外,方被國防部調查人員問到監視器畫面上穿脫的手環,若非小米手環,那該手錶廠牌、購買地點及下落為何?方都答不出來,直到法院審理時才提出1隻其他品牌的黑色手錶,供法官勘驗,並稱在調查階段沒提出來是因為沒有被問到,所以就沒有提出。
法院痛斥,方上述說法與國防部會議記錄記載不符,也未能說明這隻手錶的來歷及購買證明,自難採信其主張,最後認定國防部處分無違誤,判方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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