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聲請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 法院駁回確定
1名林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遭駁回確定。(資料照/民視新聞網)

林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一審裁定桃選會應設投票所供其投票,桃選會提抗告,二審今天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即桃選會抗告成功,受刑人聲請設投票所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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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能否在監所投票受到外界矚目,本件假處分抗告案,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受理,14日開庭邀請雙方到庭陳述,兩造律師聚焦爭執能否為受刑人量身訂做投票方式;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評議後,裁定主文為,原裁定廢棄,聲請人聲請駁回。全案確定。最高行政法院尚未公布裁定理由。

全案緣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林姓男子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戶籍遷入北監。他主張是選舉權人,但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今年3月間函覆表示,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監所所在地的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認為,選舉投票日在即,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10月間裁准林男聲請,桃園市選委會提起抗告,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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