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1個月7度性騷女部屬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遭彈劾
圖為司法院司法大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監委林國明、王美玉、紀惠容今(6)日指出,司法院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於今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言行,經評議委員會作成性騷擾成立,卻仍無悔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及司法形象,決議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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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明、王美玉、紀惠容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本案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作成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之決議在案,李伯道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具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於今年12月5日經彈劾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三位監委表示,李伯道對被害人A女為7次具性意味之言詞及行為,分別於今年3月16日在公務活動住宿飯店房間內拉A女雙手、環抱A女身體及撥打電話告知很喜歡A女;3月25日在辦公室親自泡茶給A女喝,並交代工友勿讓他人進入,於A女要離去時環抱她的身體;3月30日及31日以Line傳送2張公務活動照片給A女,並傳訊息「妳特別開心」;3月31日在辦公室對A女說「要等5天後才能見到妳,真是捨不得」,並環抱A女身體、撫摸背部及說A女好香。

今年4月6日,李伯道在辦公室以手機寫A女小名「You're so beautiful」後向A女展示,於A女要離去時以雙手自A女身體側面強行環抱;4月12日在辦公室以手由上至下撫摸A女右手臂;4月17日在辦公室交付A女書箋一封,開頭寫A女小名,結尾署名「老闆」,內容有「茫然」、「不珍惜」、「不再提喝茶」等語。

三位監委強調,行為及言詞是否成立性騷擾,應以「合理被害人」之標準檢視,李伯道所為環抱A女、摸A女手臂、觸摸A女身體之行為、對A女示好、稱讚之言詞及傳送給A女之照片、訊息、交付給A女之書箋,業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評會認定客觀上具有性要求及性意味之意涵,且讓A女主觀上有害怕、難過、噁心、不舒服之感受,堪認李伯道對A女有為性騷擾行為。

監委另外強調,《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明定公務員有保持品位之義務,且《法官法》對於法官職位形象之要求,比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且苛求,因此《法官法》第18條第1項特別明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亦有具體規定法官應有高尚品格,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行為。

監委指出,李伯道不僅為法官,更是職掌公務員懲戒事務的機關首長,對法官職位形象要求,應較一般法官更加嚴格,其言行不檢及損其職位尊嚴之違失情節,已達重大程度,業已嚴重戕害司法形象,自有移送懲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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