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朝龜速車「比中指」挨告!判決結果曝光...法官「2原因」判無罪
他朝龜速車「比中指」挨告,判決結果曝光。(示意圖/民視新聞網資料照)

社會中心/李明融報導

南投縣一名郭姓駕駛去年12月開車行經國道六號西向埔里隧道內的內側車道時,因不滿前車龜速行駛,一開始先是按按喇叭示意,但對方不予理會,於是在出了隧道後切換車道時朝著該車輛比中指,因此遭提告公然侮辱,審後法官認為郭男在車內比中指時間短,且未搖下車窗,未達「公然」程度,也無損王男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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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朝龜速車「比中指」挨告!判決結果曝光...法官「2原因」判無罪
郭男行經國道遇到龜速車,不滿朝對方比中指挨告。(示意圖/民視新聞網資料照)

郭男是一名小貨車駕駛,他在去年12月底中午,開車行經國道6號西行埔里隧道,認為前車車速過慢,先是按喇叭催促其加快速度,不過前方車輛仍不予理會,維持原速度,直到出了隧道後郭男超車至外側車道,過程中在車內舉起左手對王男和副駕駛座的乘客比中指,王男不甘受辱氣得帶著行車紀錄器到警局報案,並向郭男提告公然侮辱罪。


南投地院日前開庭審理,法官參酌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確認郭男在超車時確實有抬起左手,並且伸出左手其中一隻手指,認定郭男確有於車內對王男比出中指手勢。不過法官認為,當時2部小貨車都是在高速公路行駛,郭男比中指時間約2秒鐘,當時也未搖下車窗,旁人不一定能看見郭男在其車內比中指,因此無法構成公然。另外,法官也認為,即使旁邊有人看到,但也看到的人也無法知道告訴人(王姓男子)的真實身分,無法對告訴人的身分產生連結,告訴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無產生減損的危險,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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