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ko說,先前擅自拔爆閃燈電線的民眾,如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5條檢視,爆閃燈並不屬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也不符合公共照明設備的路燈,而且爆閃燈的藍、紅色光,也不適合用做照明設備燈光,因此嫌犯行為不符合法規構成要件,罰鍰處分給予撤銷。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曾發文批評爆閃燈偽裝警車燈,營造在路口巡邏的假象。(圖/翻攝「OWL貓頭鷹交通書」YouTube)根據交通部路政和道安司所言,雖然「爆閃燈」不屬於標誌標線,但目前沒規定能不能設置,警方設置也沒有違法,用意在提醒用路人注意行車安全,交通部強調如果要照民眾要求拆除,要先張羅各縣市提供的相關數據,再盡速研議未來政策。Fuko則說,這種做法是偽造警車在該地點巡邏之錯覺,根本是現代版的「狼來了」,設置根本沒有意義,只剩下殘害駕駛人眼睛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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