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先前指出,修正要點包含,房屋持有人持有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至4.8%,且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採全數累進課徵;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另外,增訂直轄巿及縣(巿)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計課每年房屋稅。(修正條文第6條)。
政院指出,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相關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7條、第12條及第15條,自明(2024)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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