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蔡正傑昨指揮桃園市調查處、龜山分局和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刑警大隊,偵辦被告洪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通知被告及證人共23人到案說明,並執行搜索3處。
檢方訊問後,發現洪姓被告為某平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桃園競選服務處主任委員,涉嫌以每票2,000元為代價,向具有平地原住民立委選舉投票權之選民,尋求支持該名候選人,而約定投票權之行使。檢方認洪姓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且有串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洪姓被告經桃園地院訊問後仍否認犯行,但依卷內證人即收受賄賂者之證述、被告手機基地台位置等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尚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洪姓被告手機目前下落不明,被告又為立委候選人之競總主委、且曾擔任民意代表,而受賄之人為一般選民,其證述之意志較易受到干擾,另有資金流向尚待調查,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桃園地院認為,審酌立委選舉為全國性選舉,投票行賄行為對於選舉有重大影響,洪姓被告在本案犯罪情節中對共犯及證人具有影響力,為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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