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方表示,獲報有車輛遮蔽車牌狀況後,第九大隊勤務指揮中心隨即調派巡邏車於前方停車彎等候,發現違規車輛後,沿路追蹤尾隨,最後在頭城交流道出口前將違規車輛攔下。
國道警方說,初步檢查該車後發現,其安裝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車輛行駛中,損毀或變造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識其牌號」,處罰新台幣2400元至4800元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國道第九大隊頭城分隊分隊長蘇子嘉。(圖/國道警方提供)國道警方提到,遮蔽車牌除了規避違規取締外,在高速公路上如未申裝e-TAG,也會造成ETC收費系統無法辨識車牌而有逃費嫌疑,經查獲除開單舉發外,另追究歷次通行欠費。
國道警方重申,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的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國道警方表示,常發現駕駛人利用紙板、玩偶、抹布等物品遮蔽車牌,更有甚者會加裝電動翻轉號牌或是電動遮牌裝置,試圖掩飾或隱蔽車輛真實身分,藉以規避交通違規甚或伺機從事不法行為,國道警方將持續嚴格取締。
目前以影片檢舉方式難以辨認車牌,仍須以巡邏車現場攔查方式取締,國道警方呼籲,用路人如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上述遮蔽號牌情形,可利用1968 App警政報案功能報案,手機開啟定位功能後,國道警方系統會自動判斷人員所在位置,並立即派巡邏車前往攔查,以防杜此類違規,確維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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