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是這種趁他人不備就碰觸他人身體的行為,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規定中很明確是一種性騷擾行為,假如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去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身體隱私處,最高可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十萬元的罰金。因此,除了襲胸外,趁人不注意就觸碰別人的臀部或是較為隱私的部位,也都是屬於性騷擾的範圍。
除了性騷擾防治法有針對碰觸他人臀部這點做出規定外,在法院的實務判決中也是認為在一般正常的人際互動當中,臀部也是屬於表彰性徵的 隱私部位,就算是隔著衣物,仍然非他人可以隨便去觸碰的,只要是未經本人同意就做出擅自觸碰的行為,並且因此造成本人的不舒服、嫌惡、覺得遭受調戲,就會成立性騷擾。
此外,除了這種直接碰觸他人身體,造成他人不適的行為會成立性騷擾,在性騷擾防治法中也對性騷擾有更多的定義,只要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以及出現下列情況,也都是屬於性騷擾行為:以文字、聲音、影像甚至是動作,導致他人感受到恐懼、冒犯、利用減損、獲得或喪失工作等個人權益去逼迫他人服從。
性騷擾行為無論對於誰來說都可能造成極大的陰影,自己在毫無防備之下就遭到他人無禮觸碰,對於受害者來說絕對會感到非常不舒服,甚至是以工作做為威脅的性騷擾更是糟糕,利用權勢級職位進行欺壓,已達到滿足自身慾望的行為,真的是會讓人非常不齒,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身體都有自主權,不應該為了滿足自己一時的私慾,就去做出侵犯他人身體的行為,性騷擾不只是犯罪,更是嚴重傷害他人的一把利刃,受害者很可能會因此而有一輩子的陰影,難以再與他人互動,對於社交產生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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