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在國際法上的「正式結束」 影響戰後台灣國際地位 「接收」和「歸還」不一樣!
(圖片來源/教科書外的台灣史提供)

論壇中心/綜合報導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向盟軍投降。然而,戰爭狀態尚未真正結束,因為要等交戰國間的條約簽訂後,才能結束戰爭狀態。在條約簽屬期間,在1945年的10月25日,中華民國派代表同盟國在台北舉行了台灣總督投降儀式,而台灣進入由中華民國代表同盟國進行軍事「接收代管」;至於二戰在國際法上的「正式結束」是指《舊金山和約》的簽署。該條約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簽署,由49個國家和地區參加。《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和台灣有關的主要內容包括: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伊豆群島、火山列島、沖繩群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原和要求。日本放棄對中國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原和要求;不過條約中,並沒有「明確指出台灣應歸屬於誰」,也就是沒有明確指出應該「歸還給誰」,而「接收」和「歸還」這兩者在國際法上,有著重要的差異,那就是「接收」是「臨時性」的,而「歸還」是「永久性」的,也因此才會有日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論點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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