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日前指出,依卷內事證及被告供述,被告就介紹OO公司人員與同案被告康OO認識、以預先分配機關標案款項層轉得利等節之供述,與證人之供述、卷內事證尚有出入,是本案仍有部分案情尚待檢察官查明釐清,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綜此,於本案犯罪事實查明前,被告為脫免或減輕罪責,自有可能利用與證人之利害關係,與證人勾串,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台北地院表示,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經衡量後認本案尚無羈押之必要,而得以具保代替,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裁定被告以新台幣200萬元具保。陳重文的兒子也火速湊齊200萬元到北院。不過,檢方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今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依被告陳重文先後供述內容、證人之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同條例第6條之1 第1款之財產來源不明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資本不實等罪嫌重大,其中圖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及滅證之虞,而本案案情龐雜,尚待檢察官查明釐清,被告又具有民意代表身分,對於相關涉案人員及證人具有一定程度影響力,其交保後確有勾串證人之舉動,原審裁准被告以上開金額具保,卻未具體說明該保證金如何足以替代羈押,復未說明如何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間之衡平,均有違誤。
高院表示,故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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