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在於該婦平時對於投資股票有興趣,於2023年3月使用手機YT平台追劇,過程中受到廣告《股市阿土伯》吸引,點進Line群組後,後受詐騙集團成員之詐術陷入錯誤,前後匯款新台幣338萬991元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扣除詐騙集團初期匯款給該婦之21萬2500元後,原告所受損失共計有316萬8491元。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GOOGLE INTERNATIONAL LLC」與「Google LLC」屬不同公司,YT平台之服務提供商為「Google LLC」而非「GOOGLE INTERNATIONAL LLC」,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作為「GOOGLE INTERNATIONAL LLC」之分公司,該婦並無證據證明其有經營管理或提供YT平台服務之事實,加上美商科高公司台灣分公司也從沒以YT經營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自居。最終台北地院判該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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