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擅取騎樓雨傘不構成犯罪? 法官:3天後放回去不算竊盜
鍾姓男子擅自取走他人雨傘,因3天半後有放回原處獲得無罪判決。(示意圖/取自Pexels素材庫)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台中一名鍾姓男子去(2023)年8月13日騎自行車經過一間關東煮店,涉嫌擅自取走林姓老闆娘放在店外架上的UnderArmour摺疊傘,老闆娘報警後,鍾男被檢方以竊盜罪起訴。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鍾男3天後有趁關東煮店還沒開店,前往還傘放回原處,因此鍾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在法律上屬於「使用竊盜」(類似借用),並非刑法處罰的範圍,因此判他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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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2023年8月13日下午4時23分,鍾男騎著白色腳踏車經過台中市一間關東煮店,見到屬於林姓老闆娘所有,放置在騎樓架上且無人看管的UnderArmour黑色摺疊傘(價值200元),鍾男竟徒手取走該雨傘後離去,偵辦後依竊盜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鍾男確實有未經他人同意就取走雨傘的事實,不論是林姓老闆娘證詞、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監視錄影截圖等均可佐證,且鍾男本人對此也沒有爭執。

但台中地院認為,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必須限定在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進而竊取他人動產才構成犯罪,若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只是單純擅取使用、沒有據為己有的犯意,在法律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並不在刑法處罰範圍內,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定此類行為不構成違法。

另外,鍾男始終主張他只是借用,事後也把雨傘放回原處,沒有要偷老闆娘的傘。法院指出,監視影像截圖加上檢方起訴書也的確有記載,「鍾男去年8月17日上午7時趁該店還沒營業,把傘放回原處」,由此可見鍾男並沒有占為己有的不法犯意,是為「使用竊盜」,在未具竊盜犯意的前提下不構成犯罪,本月9日宣判他無罪,可上訴。

快新聞/擅取騎樓雨傘不構成犯罪? 法官:3天後放回去不算竊盜
法院指出,竊盜罪必須以有不法所有意圖為前提。(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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