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男後來向時任衛福部長陳時中和食藥署長吳秀梅要求道歉,但未獲得回應。他控告兩人涉嫌誣告罪,並聲稱兩人虛構他有違法犯意,導致他名譽受損以及時間損失,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向兩人求償新台幣10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衛福部和食藥署依法定職權向檢調單位告發屬於合法職務執行,其目的是針對錯誤資訊進行處理,因此原告的求償請求毫無依據,判決蘇男敗訴。蘇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增加求償金額至150萬元。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確定陳時中和吳秀梅免於賠償。
二審合議庭認為,蘇男當時引用的原論文實驗數據存在誤植,實際應為「搖頭丸(MDMA)的0.25倍」。食藥署及時提供了正確的資訊以避免民眾誤解和過度恐慌,並在新聞中澄清,接受媒體訪問時也提供了正確的信息。這些都是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進行的,並且並未對蘇男進行不實指控或侮辱性言論,因此不應被認定為損害蘇男名譽的行為。
二審指出,陳時中和吳秀梅作為機關首長,根據機關的裁量結果,依據法定職權對蘇男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進行告發,並不存在故意違反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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