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與「解雇」的共通點,皆為由雇主單方面發動,對「勞動契約」的終止權,而其中「資遣」又稱「經濟解雇」,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而有調整人事之必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之條款,終止勞動契約,且因事由來自於雇主,經營領域產生的範圍,不可歸責於勞工,故雇主必須遵循,預告期間、給付資遣費,並提供謀職假等義務,以平衡對勞工的不利。
「解雇」又稱「懲戒解雇」,指勞工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規定,不法及不當行為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立即通知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解雇員工,且不須支付資遣費。因為是因勞工行為,所導致勞動關係履行過程中,受到嚴重干擾,無法期待勞動關係持續,所造成的解雇,屬於雇主懲戒權,並且是屬於「最嚴重」的懲戒權限。
張秘書表示,有些特殊狀況,雇主不得隨意解僱勞工,像是「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懷孕育兒之勞工」。(圖/翻攝「勞工朋友的秘書~張秘書」YouTube)張秘書舉例,若勞工在應徵時,謊報學歷,後因無法勝任工作被拆穿,公司即可合理解雇該員工。或是,對於雇主、雇主相關人士,或其他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汙辱行為者,雇主皆有權利實行解雇權,而勞工若因刑事案件,被宣告確定,若無判緩刑,也無法易科罰金,雇主亦可根據勞基法規,解雇該名勞工。
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條例,情節重大者,雇主也可直接解雇,但每家公司、每個人對於「情節重大」皆有不同解讀,為避免爭議,通常需要法官協助判定。還有一情況,許多公司合約條款會碰到,若有勞工將公司機密外洩給競爭對手,造成損失慘重,也必然將受到懲戒解雇。
張秘書表示,若雇主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強行解僱勞工,會違法勞基法。(圖/翻攝「勞工朋友的秘書~張秘書」YouTube)最後張秘書特別提到,有2種特殊情況下,雇主無法直接解雇勞工,1種為「職業災害身分勞工」,另1種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特殊保障需要,故按照「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對終止勞動契約有特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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