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公也受勞基法保護!翁男遭非法解雇提告求償 廟方判賠結果出爐
廟宇也違反勞基法,遭法院判賠69萬餘元。(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李明融報導

就算是在廟宇工作也適用勞基法,別忽略自身權益!一名鄧姓老翁自2015年6月受僱於九如鄉某廟宇擔任職廟祝,卻遭廟方非法解雇,怒向廟方提告求償約170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廟方違反勞基法,應賠償鄧翁69萬餘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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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宇也違反勞基法!翁男遭非法解雇提告求償 廟方判賠結果出爐
鄧翁控告廟方違反勞基法,獲得勝訴。(示意圖 非當事廟宇/翻攝自pexels)

鄧翁自2015年6月受雇於九如鄉某廟宇擔任職廟祝,並領取2萬元月薪,工作內容為每日清晨5點至被告處開廟門、整理廟內外清潔、敬香奉茶約1至2個小時後,至廟外即位於村莊內四方位之東西南北營,進行清潔、敬香奉茶等工作(早晚各一次)。返回廟宇後則從事服務香客、引領其參拜路線等工作,下午工作結束後會返家短暫休息,直至晚上約8點再至廟宇將外營及本廟之廟門關閉後返家。

鄧翁任職期間工時過長無加班費,全年無休假亦無例假日及休息日,無給予特別休假(下稱特休)或特休未休之工資,復未照實提撥6%之勞工退休金,每月薪資均低於歷年之法定基本薪資,由於長年處於工時過長之環境,因此造成職業災害,於112年2月13日因病住院,不料出院後在112年3月16日,卻無故遭到廟方解雇並未給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嚴重違反勞基法侵害他的權益。

不過廟方主張,該廟宇並沒有任何生財管道,也非一般營利事業性質,與公司行號為營利單位情形有別,認為這樣並非適用勞基法的範疇,且廟方強調鄧翁的工作時間、場所無拘束性,廟方成員對其亦無指揮監督權,都是自願為宗教奉獻之服務性質,廟方僅能依先人執事所立下之習慣法則,按月支給固定金額,若遇到顧廟者離職,則依生活物價調整,發放適宜之慰撫金以告慰藉,此並經鄧翁同意在先,故求償無據。

不過經過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廟宇與鄧翁之間仍有僱傭關係,適用於勞基法,廟方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以及勞基法等,給付鄧翁住院期間工資、基本工資差額、未提撥勞工退休金、週休2日上班工資、特休假日上班工資共69萬1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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