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被指控從2009年起在台北市的夜店搭訕女子,並將多名女子帶回家中性侵和偷拍。台北地檢署因此以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名起訴他。刑事部分,他因偷拍性侵5名女子,被判刑20年,另外因偷拍性侵9名女子,被判刑總計39年2個月,這兩部分刑期已經定讞。
2018年,台灣高等檢察署向法院請求合併執行刑期,台灣高等法院考慮到有期徒刑的執行上限是30年,並且李宗瑞涉及18起強制性交等罪,因此裁定合併執行29年10個月。李宗瑞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駁回他的抗告,確定裁定。李宗瑞認為應重新定執行刑,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理由是刑期過長,但高等法院認為他的異議不符合要件,駁回了他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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