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黃龍瀧於2015年4月前往福建省廈門市經商,而結識福建省台辦(是中國軍事情報機關之一)官員「鍾東生」;又於2019年結識廣州市台辦官員「張曉楓」。「鍾」、「張」二人遂利誘黃龍瀧及其子黃聖峪,協助在台蒐集國防秘密文書與吸收我國現役軍人發展組織等工作,並答應提供高額工作費。黃姓父子分獲不法所得45萬6000元、126萬元
黃姓父子二人先後吸收黃聖峪昔日球隊隊友或國中同學,在案發當時均為我國軍人的黃建霖、葉峻豪、葉鑫亮、蘇冠穎等4人,也試圖吸收金姓、謝姓二人但均遭拒絕未能成功。黃姓父子利誘黃建霖等人為中國軍事情報機關工作,並請黃建霖等人提供軍人身分證資訊、營區設施照片等軍事資料。
其中葉鑫亮自2019年至2020年期間,將取得相關軍事機密資料、國家機密資料,先後在新竹市、嘉義縣等地交付給黃父,黃父並於各次碰面時交付對應的賄賂款項,不法所得總計21萬元。而蘇冠穎也自2021年9月至10月間,將取得相關軍事機密資料、國家機密資料,先後帶回位於嘉義市住處,再通知黃父前來拍照,轉傳給「張曉楓」,黃父並於各次碰面時交付對應的賄賂款項,不法所得總計10萬元。
台南高分院說明,被告黃龍瀧、黃聖峪、葉鑫亮、蘇冠穎四人雖坦承犯行、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但院方認為,被告無視國家安全,還依中國情報機關人員要求交付軍事機密,次數均非單一,對於台灣國家安全危害「實屬嚴重,並無情輕法重之情事」,不適用減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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