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檢方抗告88會館郭哲敏、張旭昇交保   高院裁定「發回地院更裁」
88會館案郭哲敏、張旭昇獲交保案,高院裁定發回更審。(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林耿郁報導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及親信張旭昇去(2023)年11月間被新北地檢署起訴,原本收押在看守所的2人,日前分別以新台幣5,000萬元、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其中郭哲敏受電子腳環監控。新北地檢26日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6)日做出裁定,認定2人罪嫌重大,發回新北地院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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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檢警出入不當場所爭議的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及親信張旭昇,4月23日以5,000萬元及30萬元為代價,被新北地院裁定,郭哲敏須戴電子腳環接受監控,2人均被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限制住居,並不得對相關證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及跟蹤等行為後交保候傳。

交保裁定出爐後,新北地檢署提起抗告認為,郭哲敏與張旭昇均為通緝到案,2人在海外均有大筆資產,且郭、張2人先前有滅證事實,審理至今僅訊6名證人,與可能被列為證人、禁止接觸騷擾的40多人數量差異太大,郭與張恐有影響證人串供之虞。另外也無法防止郭哲敏破壞電子腳環,或以偷渡等方式棄保潛逃,因此2人仍有羈押必要。

檢方表示,若法院堅持交保,以郭、張2人雄厚財力,又有鉅額犯罪所得,5,000萬元、30萬元交保金額顯然過低,應將郭哲敏交保金額提高至2億元以上,張旭昇交保金額提高至700萬元以上,同時張旭昇也應以電子腳環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為宜。

對於檢方的抗告,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被告郭哲敏、張旭昇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事實,並有串證共犯、證人之虞,且本案尚有多名證人待調查;且原裁定對被告張旭昇諭知之交保金額,是否符合比例「亦非無疑」。因此認定檢察官抗告「有理由」,原本的交保裁定應予撤銷,全案發回原審新北地方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也就是郭、張2人接下來可能會被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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