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陳姓營業員任職美商中原公司,該公司專營不動產事業。2022年間,美商中原公司與半導體龍頭台積電合作,出租台南市善化區宿舍給台積電,陳男因業務緣故,得知台積電除了承租宿舍外,還將為宿舍採購大量筆記型電腦。
陳男得知上開訊息後,竟動上歪腦筋,以美商中原公司名義偽造一份合約,向經營3C資訊業的保祥公司採購2萬台華碩筆電,總價高達新台幣6億5600萬元,雙方約定3日內須先撥預付款8000萬元。
台積電承租宿舍及採購資訊竟遭陳男不法利用。(圖/翻攝自台積電官網)不料,保祥公司催討預付款未果,向美商中原公司發存證信函催告也討不到錢,一狀告上法院,象徵性請求100萬元賠償。但美商中原認為,其並未委由陳男簽署改筆電採購合約,陳男也不是該公司的董事長或經理,並沒有簽約權限,且假合約上面的印鑑明顯與該公司登記在經濟部的留存印鑑不符,是陳男自行偽造,同時向台北市信義分局告發偽造文書罪。
台北地院今年4月19日做出一審判決,法官認為既然保祥主張美商中原應賠償100萬元,自應負擔舉證責任,但經查閱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陳男確實無從代理美商中原公司出面簽訂合約,就此保祥無法提更有利證據反駁,故判決保祥敗訴、美商中原不必賠錢,全案可上訴。
雖然民事部分全案尚未確定,但依據法律實務,民、刑案件可各自調查證據,不互相拘束。台北地檢署已就陳姓營業員涉犯偽造文書罪進行偵查,調查後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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