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軍人退伍的彭姓男子,去(2023)年12月29日中午騎機車行經新竹縣一處國小看到穿運動服的未滿14歲A女(化名),竟然把機車擋在A女前方令其上車,將她載到住處後,先是以手機播放色情片給A女觀看,再強行脫下她的衣物並做出猥褻行為。事後彭男載A女回家,她將遭遇告知家人,隨即報警處理。今年元旦警方持拘票及搜索票到彭男家裡,將其拘提到案,並扣押行動電話、記憶卡等物品,新竹地檢署偵查後對彭男提起公訴。
新竹地院判決指出,彭男對犯案事實坦承不諱,亦有警方受理性侵案件通報表、驗傷診斷、監視器翻拍畫面、A女所報放學路線圖及手繪彭男住處圖等佐證,已足以認定彭男犯行。
法院指出,考量彭男事後坦承犯行,且與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並已支付全部款項完畢,被害人及家屬亦願意讓法院從輕量刑,因此依刑法59條酌減其刑;審酌彭男與A女素不認識、犯案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等,兼衡其大學畢業、職業軍人退伍、已甄試上科大碩士班、已婚育有1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免持且無前科等,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處2年徒刑、緩刑5年。
此外,彭男緩刑期間須交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危害及騷擾、接觸、跟蹤知行為,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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