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何男在中央公園全裸、對路人打手槍後,民眾馬上報警處理;但警方趕到現場後,頓時感到相當無奈,因為他已經是很多人都認識的慣犯。根據判決書,何男首次犯案是2017年,他跑到「大墩食衣廣場」全身赤裸、還當眾打手槍,員警獲報後直接到現場抓人,隨後被判拘役20天。
豈料,何男似乎是裸露上癮,之後又數次公然猥褻;例如2021年11月29日,他竟跑到公園男廁走道上,不僅全裸還用右手握生殖器自慰,遭民眾報警送辦。警方當時就已指出,此人是「露鳥打手槍」慣犯。想不到,他在2023年8月19日上午10點多,又再次出外犯案;這次何男跑到台中市西屯區,經貿九路與港隆街口的「中央公園」,全裸並手握生殖器,對一名李姓男子「打手槍」,民眾立馬報警,最後又依公然猥褻送辦。
檢察官起訴後,台中地院認為,何男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何男先前不僅已有3次公然猥褻前科,更宣稱犯案原因是控制不住性慾,顯然已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因此,最終判決公然猥褻成立、拘役35日,可再上訴。
檢察官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台中地院審酌何男已有3次公然猥褻前科,卻為滿足一己私慾,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公然猥褻判處拘役35日,可上訴、也可易科罰金3.5萬台幣。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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