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近日查出一名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間自銀行帳戶分次提領存款150萬元、120萬及100萬元,以兒子名義辦理三筆1年期定期存單,1年後定存單到期時本金連同利息全數存入兒子銀行帳戶。國稅局查獲後,甲君承認他是承認是透過定期存單分次贈與存款予兒子,最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台北國稅局最終除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50,000元〔(15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罰鍰。國稅局呼籲,父母自銀行帳戶提領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之贈與行為,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盡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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