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網友質疑,昨(10)日高院撤銷桃園地院原裁定時曾表示「本案不得再抗告」,為何律師又再度提出羈押抗告?對此法律人士表示,「本案」指的並非鄭文燦羈押與否案,而是高院所做的「撤銷原交保裁定」處分不得被抗告。
換言之,不得抗告的是「高院作的『撤銷地院交保裁定』決議」不可以再被抗告,但並不影響桃園地院所做的「羈押/交保」裁定,羈押禁見裁定仍然可以被抗告;因此鄭文燦的律師才會表示要提出抗告,且不與高院10日晚間的裁定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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